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消債全聲字第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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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消債全聲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延長保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消債全聲字第1號聲請人 王秀苓 代理人 張家榛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二十一日所為之保全處分,除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外,其期間應予延長至一百零三年八月二十日為止。
理由
一、按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裁定前,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為下列保全處分:一、債務人財產之保全處分;二、債務人履行債務及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行使債權之限制;三、對於債務人財產強制執行程序之停止;四、受益人或轉得人財產之保全處分;五、其他必要之保全處分,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9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前項保全處分,除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外,其期間不得逾60日;必要時,法院得依利害關係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延長一次,延長期間不得逾60日,復為同條第2項所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向本院聲請保全債務人對第三人之債權,前經本院於民國103年4月21日裁定保全處分並公告在案。茲因該保全處分期間即將屆滿,聲請人於103年6月11日聲請本院准予展延,經本院經斟酌實際情狀,認於更生之聲請為裁定前,確有延長保全處分期間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6月17日
民事庭法官李怡諄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3年6月17日
書記官梁竫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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