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度聲字第74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聲字第7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74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洪金山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2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洪金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洪金山前犯詐欺罪,經判處有期徒刑4年3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5年4月29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106年12月17日,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5月4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鄭永玉
法官卓進仕法官李進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成育中華民國105年5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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