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46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4694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健 非訟代理人 周立根 債務人 蘇豊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肆萬零捌佰參拾陸元,及自民國(下同)九十六年
八月二十九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及自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按月計收新臺幣參佰元之違約金。
㈡新臺幣玖萬肆仟肆佰零壹元,及自民國(下同)九十六年
三月十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3月9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