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婚字第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婚字第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婚字第72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確認婚姻無效、撤銷婚姻、離婚、確認婚姻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事件,專屬下列法院管轄:夫妻之住所地法院、夫妻經常共同居所地法院、訴之原因事實發生之夫或妻居所地法院,家事事件法第52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二、經查,原告目前雖設籍居住在雲林縣,惟原告陳稱其與被告結婚後,因其當時在新北市工作,所以被告婚後來臺係與原告同住在新北市中和區,兩造婚後未曾同住在雲林縣等語,有本院民國112年7月31日準備程序筆錄在卷可參,從而,兩造婚後之共同住所地係在新北市中和區,是依首揭規定,本件應專屬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有違誤,爰依職權裁定移轉於有管轄權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7月31日
家事法庭法官楊皓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8月1日
書記官鄭國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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