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37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3708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付字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後,移送執行。其刑滿日期為民國10
0年4月22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48日後,其刑期終了日為100年3月5日。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99年9月16日以法矯字第0999040534號函核准假釋,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查本件受刑人甲○前①因施用第一級毒品及第二級品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訴字第2659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9月、6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月確定;又②因2次施用第一級毒品及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989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7月、7月、6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前開①②部分再經本院以96年度聲字第4188號裁定分別減刑為4月又15日、3月、3月又15日、3月又15日、3月,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確定;復③因2次施用第一級毒品及2次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1715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8月,減為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8月,減刑為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6月,減刑為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6月,減刑為有期徒刑3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月確定;再④因施用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審訴字第637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0月、8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月確定,上揭①②③④數罪,復經本院以97年度聲字第2001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確定。前揭案件,於97年1月16日入監接續執行,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司以99年9月16日法矯司字第0999040534號函核准假釋,此有該函檢附之臺灣高雄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9月28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石蕙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羅婉榕中華民國99年10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