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4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463號原告B女(真實姓名居所詳卷)查原告與被告 彭柏憲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0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0日
書記官張耕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