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監宣字第2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監宣字第252號聲請人 劉志泉 代理人 林宏都 律師相對人 劉許素滿 (113.7.1已歿)代理人 楊昌禧 律師關係人 劉玉文
劉玉珍 住嘉義縣○○鄉○○路○段000號之57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案程序終結。
二、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劉志泉為相對人劉許素滿之子,相對人現患有失智症,導致長期以來不能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為此聲請對其為監護之宣告,並選定聲請人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之監護人等語。
二、受監護宣告之人於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死亡者,法院應裁定本案程序終結,家事事件法第171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相對人已於113年7月1日死亡,有相對人死亡證明書影本及除戶謄本各乙紙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451、557頁),因受監護宣告人於程序進行中死亡,揆諸上開規定,應裁定程序終結。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第17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7月10日
家事法庭法官曾文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3年7月10日
書記官張紜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