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392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3922號債權人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法定代理人 石發基 債務人皇安醫療社團法人法定代理人 莊智涵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萬柒仟玖佰伍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0九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5月25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