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2年度竹東小字第197號
法定代理人 蔡明修
訴訟代理人 謝宗儒
被告 顏炳煌 (遷出國外,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19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貳仟零參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二十四日起至民國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6 日
竹東簡易庭法 官吳宗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蕭宛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