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12年度竹東小字第197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2年度竹東小字第197號

原告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修

訴訟代理人 謝宗儒

楊舒婷

被告 顏炳煌 (遷出國外,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19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貳仟零參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二十四日起至民國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6  日

竹東簡易庭法 官吳宗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蕭宛琴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