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智簡字第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智簡字第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3年度智簡字第8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謝曉雲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102年度偵字第790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之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認定被告甲○○之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第11至12行關於「102年1月2日之前某日起」之記載更正為「
101年12月下旬某日起」,第24行關於「102年5月22日」之記載後補充「16時25分許」;暨證據並所犯法條欄第12行關於「鑑定報告」之記載補充為「萬國法律事務所侵權仿冒品鑑定報告、侵害商標權真仿品比對報告、Rilakkuma( 拉拉熊 )鑑定報告書及鑑價報告書」,並增列「被告使用之行動電話門號通聯調閱查詢單、被告上開郵局帳號之客戶歷史交易清單、警方購買之仿冒HelloKitty商標之行動電話護套照片、甲○○違反商標法扣押物品相片對照表、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一大隊第三中隊扣押物品售價表、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各1份」為證據外,餘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之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其意圖販賣而陳列仿冒商標商品之低度行為,為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被告所為本案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營利性行為,係自民國101年12月下旬某日某日起至102年5月22日為警查獲時止,數個在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侵害同一法益之行為,因各舉動之獨立性極為薄弱,社會通念認為無法強行分開,乃將之包括視為一個行為之接續進行,給予單純一罪之刑法評價,而應評價認為包括一罪之接續犯(智慧財產法院100年度刑智上易字第106號判決亦同此見解);檢察官認應論以集合犯,尚有未恰,併此敘明。再被告同時販賣數種仿冒商標商品,侵害多數商標權人之法益,係以一販賣行為而侵害數商標權人之法益,為同種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處斷。
三、爰審酌被告不思以正當方式賺取金錢,為圖私利而販賣上開仿冒商標商品,非但侵害商標權人之權益,且足以擾亂國內同一商品市場之健全發展,嚴重影響國家正常經濟及貿易形象,且其犯後否認犯行,難認有悔意,殊值非難,惟念其無前科、素行良好,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暨考量其犯罪動機、情節、智識程度及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末者,扣案如附表所示之商品,均係被告犯商標法第97條之罪所販賣之仿冒商標商品,有萬國法律事務所侵權仿冒品鑑定報告、侵害商標權真仿品比對報告、Rilakkuma(拉拉熊)鑑定報告書在卷為憑,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宣告沒收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第45
0條第1項,商標法第97條、第98條,刑法第11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4月18日
簡易庭法官陳秀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4月18日
書記官賀燕花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商標法第97條:
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附表:
┌─┬──────┬──────┬────┬────────┬───────┬────┬───┬───────┐│編│商標權人│商標圖樣│商標註冊│商標專用期限│指定使用商品│扣案之仿│扣案之│備註││號│││審定號│││冒商品名│仿冒商│(進貨單價/銷││││││││稱│品數量│售單價)│├─┼──────┼──────┼────┼────────┼───────┼────┼───┼───────┤│1│日商三麗鷗股│HELLOKITTY│00000000│99年6月16日~│包含行動電話外│行動電話│1件│新臺幣(下同)│││份有限公司│(凱蒂貓)││109年6月15日│殼、行動電話機│外殼││150元/300元│││││││護套││││├─┼──────┼──────┼────┼────────┼───────┼────┼───┼───────┤│2│日商三麗鷗股│HELLOKITTY│00000000│100年9月1日~│同上│行動電話│121件│150元/300元│││份有限公司│(凱蒂貓)││110年8月31日││外殼│││├─┼──────┼──────┼────┼────────┼───────┼────┼───┼───────┤│3│日商三麗鷗股│MYMELODY(│00000000│99年6月16日~│同上│行動電話│40件│120元/300元│││份有限公司│美樂蒂)││109年6月15日││外殼│││├─┼──────┼──────┼────┼────────┼───────┼────┼───┼───────┤│4│日商三麗鷗股│LittleTwin│00000000│99年6月16日~│同上│行動電話│21件│120元/300元│││份有限公司│Stars(雙子││109年6月15日││外殼││││││星)│││││││├─┼──────┼──────┼────┼────────┼───────┼────┼───┼───────┤│5│日商三麗鷗股│MINNANO│00000000│100年7月1日~│同上│行動電話│2件│150元/300元│││份有限公司│TABO(大寶)││110年6月30日││外殼│││├─┼──────┼──────┼────┼────────┼───────┼────┼───┼───────┤│6│日商森克斯股│Rilakkuma(│00000000│100年12月16日~│同上│行動電話│21件│100元/220元│││份有限公司│拉拉熊)││110年12月15日││護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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