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2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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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選任特別代理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20號聲請人太豪鋼材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相對人樺倫興業有限公司即被告特別代理人丙○○上聲請人因本院99年度訴字第231號給付貨款事件,聲請選任相對人之特別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選任丙○○(民國000年00月00日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本院九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三一號給付貨款事件中,為相對人之特別代理人。
理由
一、按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訴訟行為,因其無法定代理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恐放久延而受損害者,得聲請受訴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為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項所明定。上開規定於法人之代表人準用之,同法第52條亦載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樺倫興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練補明於民國99年5月31日死亡,然相對人為一人公司,故已無法定代理人可為訴訟行為,為利將來訴訟程序得以進行,並避免無人代理之狀況久延而受損害,爰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練補明除戶戶籍謄本、相對人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為證,足見相對人公司目前確無法定代理人行代理權,故本件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於法核屬有據。又練補明於99年5月31日死亡後,其長女 練憶樺 、母親 楊辣 及兄長丙○○等所有法定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有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99年度繼字第286號、99年度司繼字第77號案卷核閱無誤;參之其長女練憶樺甫成年(00年0月0日生),母親楊辣(00年00月00日生)已高齡70歲有餘,皆不適宜擔任特別代理人;而丙○○(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練補明之兄長、楊辣之長子,其對於練補明所設立之相對人公司營運狀況,理當或多或少有所知悉,縱未曾知悉,相較與練補明完全無關之第三人而言,其亦較容易能獲知相對人公司先前之經營情形。再考量本院另案99年度訴字第240號給付貨款事件,乃選任丙○○為相對人公司之特別代理人,並實際到庭參與該訴訟程序,有本院99年度聲字第103號裁定附卷可佐,且經本院核閱99年度訴字第240號卷證屬實,益徵丙○○之智識應足堪擔任特別代理人之職務,併可兼顧相對人公司之利益,從而,爰依聲請選任丙○○於本院99年度訴字第
231號給付貨款事件中,為相對人之特別代理人。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項、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0月29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官宋國鎮
法官王萬金法官游欣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張宏賓中華民國99年10月29日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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