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4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4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469號原告 王騰瓏 被告 陽秀瑩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分配表異議之訴,債務人為原告時,以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致被告即債權人較原分配表所減少之分配金額為標準,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最高法院97年度台抗字第652號裁定參照)。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其為本院106年度司執字第10885號強制執行事件之債務人,被告受分配之新臺幣(下同)5,076,252元應減為2,173,522元,是原告主張變更分配表致被告減少分配2,902,730元,依上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902,73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80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鍾晴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9日
書記官郭岱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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