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113696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13696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相對人

即債務人 蔡宛庭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聲請人聲請就相對人之薪資債權為強制執行,而相對人目前任職設於臺北市○○區○○○路0段00號9樓之全球華人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乙情,有本院依職權調取之勞保局被保險人投保資料單附卷可參。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