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345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345號

聲請人 王金田

訴訟代理人 王靜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22日言詞辯論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所持有之如附表所示股票(下稱系爭股票)不慎遺失,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32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並於民國113年5月9日於本院網路公示催告程序專區公告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爰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所持有之系爭股票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32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113年5月9日於本院網站公告在案等情,有聲請人提出之網路公告全文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5-16頁),並經本院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因本件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為6個月,業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股票。從而,聲請人聲請判決系爭股票無效,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紹齊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1

大亞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079-ND-0114041-3

1

1000

2

大亞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080-NX-0044834-0

1

100

3

大亞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082-NX-0067604-9

1

176

4

大亞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083-NX-0089664-3

1

357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