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11年度岡簡字第522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岡簡字第522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張聖典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蘇金安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2月22日111年度岡簡字第522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人上訴聲明第一、二項雖請求廢棄原判決全部,並就廢棄部分請求被上訴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38,108元,然其上訴利益僅119,209元(計算式:138,108-18,899=119,209),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27日

岡山簡易庭法官薛博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27日

書記官陳麗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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