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336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33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3367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尉祥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聲字第25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尉祥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尉祥因妨害自由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不能因犯罪之一部分所科之刑業經執行完畢而認檢察官之聲請為不合法予以駁回,至已執行部分應如何處理,係檢察官指揮執行問題,與定應執行刑之裁定無涉,最高法院著有94年度台抗字第47號裁定、93年度台抗字第621號裁定可資參照。
三、查本件受刑人李尉祥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本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及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就附表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8月22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姜麗君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玉寧中華民國107年8月27日附表:
┌────────┬────────┬────────┬────────┬────────┐│編號│1│2│3│4│├────────┼────────┼────────┼────────┼────────┤│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過失傷害│剝奪他人行動自由│├────────┼────────┼────────┼────────┼────────┤││有期徒刑3月,如│有期徒刑3月,如│有期徒刑2月,如│有期徒刑4月,如││宣告刑│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幣1,000元折算1日│幣1,000元折算1日│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4年12月11日某│104年6月23日至24│104年1月11日18時│105年4月6日│││時│日某時許│26分許││├────────┼────────┼────────┼────────┼────────┤│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士林地方檢察│臺灣士林地方檢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年度案號│署105年度毒偵字│署104年度毒偵字│署104年度偵字第1│署105年度偵字第│││第389號│第1460號│9683號│11854號│├───┬────┼────────┼────────┼────────┼────────┤││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5年度審易字第│105年度審簡字第│105年度審交簡字│107年度簡字第318││││535號│44號│第251號│2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5年5月17日│105年5月31日│105年8月9日│107年5月16日│├───┼────┼────────┼────────┼────────┼────────┤││法院│同上│同上│同上│同上││確定├────┼────────┼────────┼────────┼────────┤││案號│同上│同上│同上│同上││├────┼────────┼────────┼────────┼────────┤│判決│判決│105年6月15日│105年7月11日│105年9月9日│107年6月16日│││確定日期│││││├───┴────┼────────┴────────┴────────┼────────┤│備註│編號1至3所示罪刑,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5年度聲字第││││248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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