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27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27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12751號債權人亮盛企業有限公司上列債權人亮盛企業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翔富生技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亮盛企業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此於民事訴訟法第510條第1款定有明文,查本件支付命令聲請狀中,債權人漏列亮盛企業有限公司及債務人翔富生技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請具狀補正之。
二、請提出債務人翔富生技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泓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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