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632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632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代理人 李裕吉 相對人即債務人 郭銘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柒仟捌佰捌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叁萬伍仟伍佰零柒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4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