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92號原告 陳宥瑞 兼法定代理人 蘇婉萍
陳彥 亦被告 阮良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陳宥瑞至少新臺幣(下同)50
0萬元暨其法定遲延利息。㈡被告應給付原告蘇婉萍及原告陳彥亦各100萬元暨其法定遲延利息。則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如下:㈠就原告陳宥瑞部分暫核定為5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萬500元;㈡就原告蘇婉萍部分核定為1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900元。㈢就原告陳彥亦部分核定為1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各自應負擔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莊佩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月10日
書記官李瑞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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