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43號聲請人 吳昭漢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蕭巧兒 間假處分事件,聲請人因請求命相對人限期起訴,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並提出相關證明,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提出限期起訴聲請狀影本1份,並請逕掛號郵寄相對人(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項、第267條第2項)。中華民國102年11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蔣得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1月7日
書記官蕭應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