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11號再審聲請人 楊京龍 代理人葉梅英
一、上列再審聲請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11月10日本院106年度簡聲抗字第16號確定裁定聲明不服,視為聲請再審。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同法第505條、第436條之1、第463條再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㈠、依同法第244條第1項、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121條規定,應補正再審相對人「台灣 生醫蓓儷蔻 」之完整名稱及其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或居所;以及表明聲明不服之裁定及提起再審之聲請、應如何廢棄原裁定及應如何裁定之聲明。
㈡、再審聲請人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再審聲請人繳納,應予補繳。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2月21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馬傲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2月21日
書記官郭如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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