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審交附民字第1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17號原告魏○吉(姓名年籍及住址詳卷)
黃○美(姓名年籍及住址詳卷)被告 楊文元 兼法定代理人 阮金蓮
楊水金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刑事案件案號:108年度審交易字第122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5月23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黃宗揚
法官徐右家法官周佑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23日
書記官黃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