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8年台聲字第6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請求國家賠償聲請上訴,重新選任訴訟代理人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八年度台聲字第六六八號聲請人 尤美 女律師上列聲請人因上訴人甲○○與被上訴人國防部後備司令部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聲請重新選任訴訟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改選律師 王東山 (事務所設於台北市○○區○○○路○段○○○號十五樓之二)為上訴人之訴訟代理人。
理由按律師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律師非經釋明有正當理由,不得辭去法院指定之職務。依此規定之反面解釋,律師經釋明有正當理由,即得辭去法院指定之職務。本院原以九十八年度台聲字第四八三號裁定選任聲請人為上訴人甲○○之訴訟代理人,惟聲請人以伊長年從事婦女權益保護,對於婚姻、人身安全等案件較熟悉,本件牽涉國家賠償等行政法上相關專業,非伊專長,恐影響當事人權益為由,聲請重新選任上訴人之訴訟代理人,依上說明,自非無據。爰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二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七月一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淑敏
法官阮富枝法官黃秀得法官許正順法官魏大喨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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