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簡附民字第5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簡附民字第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簡附民字第53號原告 蔡月惠 被告 葉水泉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3年度簡字第126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4月9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審判長法官陳明珠
法官劉元斐法官洪振峰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政偉中華民國103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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