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3年抗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撤銷信託行為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13年度抗字第12號抗告人 廖世義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李建詳 0000000000000000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撤銷信託行為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0月30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定(112年度補字第2246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具狀補正抗告聲明及理由。
理由
一、提起抗告,應表明對於原裁定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抗告理由;抗告狀未表明上開事項者,審判長得定期間命抗告人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88條第3項、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1條第1項第3款、第444條第1項但書、第444條之1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抗告人對於原法院112年度補字第2246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於抗告狀內表明對於原裁定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即抗告聲明、抗告理由(見本院卷第5頁)。
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5日內,具狀補正抗告聲明及理由,並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
中華民國113年1月5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謝說容
法官杭起鶴法官施懷閔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鴻權中華民國113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