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209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209號

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務人 楊采容

陳雪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萬伍仟肆佰參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楊采容於民國106年11月至108年11月間邀同債務人陳雪芬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1紙,結欠本金計新臺幣15,437元整,另加計利息與違約金,詳如附表所載。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楊采容自就讀學校畢業後未依約履行,迭經催討未果,債務人陳雪芬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貴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限令如期清償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1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婉琪

附表:114年度司促字第001209號利息:

編號

請求金額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5437元

陳雪芬、楊采容

自民國113年08月1日起

至民國114年01月14日起

年息1.775%

自民國114年01月1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編號

請求金額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5437元

陳雪芬、楊采容

自民國113年09月02日起

至民國114年01月14日止

年息0.1775%

陳雪芬、楊采容

自民國114年01月15日起

至民國114年3月1日止

年息0.2775%

陳雪芬、楊采容

自民國114年03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

0.555%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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