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210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210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2105號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債務人 楊佳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叁拾壹萬壹仟肆佰貳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肆萬零柒佰捌拾玖元,及其中叁萬柒仟玖佰玖拾伍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壹佰伍拾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叁佰元,延滯第三個月以上每月計付陸佰元之逾期手續費,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1月22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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