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44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4453號債權人 王上元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陳紀任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陳紀任,惟未繳納裁判費且債務人姓名誤載 陳記任 ,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1月19日通知聲請人於文到7日內補正,該通知已於108年11月21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可稽,聲請人逾期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