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43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43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14335號債權人廣三甲天厦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江惠榕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張秀華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確認債權人之正確名稱為何,並提出與債權人名稱相符之
印文。(究為廣三甲天「厦」管理委員會或廣三甲天「廈」管理委員會?)㈡確認利息計算方式為日息、月息或年息?㈢提出催繳管理費掛號郵件回執影本。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5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9年5月4日
書記官陳麗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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