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執字第53156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53156號

債權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代理人 何美香

上列當事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張炳賀 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定期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之規定自明。

二、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未補正債務人張炳賀之繼承系統表暨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及其繼承人有無向法院聲請拋棄或限定繼承之備查函文;若其繼承人中有死亡者,請補正同上述事項,經本院命其於5日內補正,該命令已於民國114年8月22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依上開規定,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凌誌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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