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259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2596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香港商信可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樹人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香港商道福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最新之公司變更事項登記表及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地址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中華民國100年11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