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454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45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4545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洪文清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5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洪文清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洪文清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8年2月,於民國96年11月9日入監服刑。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前於96年間因販買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114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年2月,嗣受刑人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6年度上訴字第3541號受理在案,復並於96年10月25日撤回上訴確定,受刑人於96年11月
9日入監服刑等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又上開聲請意旨亦經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01年10月12日法授矯字第1010116961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第二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文件無誤,另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4年6月9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72日,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04年3月29日,是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7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華澹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徐珮綾中華民國101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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