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17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11710號債權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紹宗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林坤祿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不得行之;再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513條意旨自明。
二、本件經核,依本院職權查詢戶政資料所示,債務人林坤祿已於民國103年3月19日遷出國外,其送達應於外國為之,依首揭法條規定,債權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1年6月2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陳佐政附註: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