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度基小字第13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基小字第13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98年度基小字第139號原告萬榮行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8年2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捌仟玖佰柒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8年2月27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姚貴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華民國98年2月27日
書記官詹小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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