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秩字第523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109年度北秩字第523號

移送機關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

被移送人 張惟強

被移送人 曾昱騰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民國109年6月15日以北市警中分刑字第1093026652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張惟強、曾昱騰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以顯然不當之言詞、行動相加,尚未達強暴脅迫或侮辱之程度,各處罰鍰新臺幣伍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移送意旨略以:被移送人張惟強、曾昱騰於民國109年6月9日5時35分許,在臺北市中山區新生北路2段58巷口,阻擋員警依法執行職務,被移送人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5條第1款之行為等語。

二、按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1萬2,000元以下罰鍰:一、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以顯然不當之言詞或行動相加,尚未達強暴脅迫或侮辱之程度者。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5條第1款定有明文。本件被移送人張惟強、曾昱騰於上開時、地阻擋員警執行職務之事實,此有被移送人於警詢時製作之筆錄、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警員 王楚堯 製作之報告單、警員 曾貴鴻卓伯儒張育瑞王筠 之製作之職務報告、警員現場蒐證畫面光碟及翻拍照片等在卷可稽。被移送人張惟強雖辯稱:是見 范子旂 遭員警噴辣椒水,所以才向前;曾昱騰辯稱:未推擠員警,僅是在安撫且是想將雙方拉開不想有推擠云云。惟經本院勘驗移送機關檢送之現場蒐證畫面光碟畫面顯示,被移送人張惟強分別於畫面時間2020年6月9日5時35分06秒、5時35分53秒時,刻意阻攔員警對范子旂施以保護管束之行為、推擠員警、於畫面時間2020年6月9日5時35分44秒確有對員警辱罵:「操你媽」之情事;被移送人曾昱騰則分別於畫面時間2020年6月9日5時35分16秒、5時36分27秒時確有向前出手推擠員警,堪認被移送人確有於上開時、地阻擋員警依法執行職務之不當行為,雖尚未達強暴脅迫或侮辱程度,然已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5條第1款之規定,是其等上開辯解,均無可採,則被移送人之犯行堪予認定,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5條第1款之規定予以論處。爰審酌被移送人之違犯情節及年齡智識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5條第1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5  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陳家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10048臺北市○○○路○段000巷0號)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蘇炫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