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重交附民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2年重交附民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重交附民字第4號原告 余丞凱 (原名 余泰緯 )訴訟代理人 林耀珠
余奕樑 被告 林育鐸
財團法人育成社會福利基金會前一被告之法定代理人陳節如訴訟代理人 林春榮 上列被告因111年度交上易字第411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1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陳德民
法官葉力旗法官鄭富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翁子婷中華民國112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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