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95年度重小字第1362號民事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 95年度重小字第1362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號4樓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民國95年6月20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肆仟伍佰陸拾捌元其中新臺幣肆萬玖
仟貳佰參拾肆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逾期在一個月內加計新臺
幣壹佰伍拾元,逾期在二個月內加計新臺幣參佰元,逾期超過三
個月者,每月加計新臺幣陸佰元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最
高以六期計算為限。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 民  國 95 年6月30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張瑜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法院書記官馬秀芳
中華 民  國 95 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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