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440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440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4403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務人 劉美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柒拾肆萬捌仟叁佰壹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劉美蓉於民國107年03月31日向債權人借款100
,000元,約定自民國107年03月31日起至民國114年03月31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38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7年08月09日止累計101,154元正未給付,其中98,657元為本金;2,494元為利息;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劉美蓉於民國106年10月02日向債權人借款40,
000元,約定自民國106年10月02日起至民國113年10月02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37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7年08月09日止累計38,598元正未給付,其中37,746元為本金;852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劉美蓉於民國106年05月31日向債權人借款430
,000元,約定自民國106年05月31日起至民國113年05月31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1.06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7年08月09日止累計393,951元正未給付,其中386,909元為本金;7,035元為利息;7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
(四)債務人劉美蓉於民國106年10月16日向債權人借款60,
000元,約定自民國106年10月16日起至民國113年10月16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37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7年08月09日止累計58,494元正未給付,其中57,050元為本金;1,442元為利息;2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4)所示之利息。
(五)債務人劉美蓉於民國105年11月23日向債權人借款280
,000元,約定自民國105年11月23日起至民國108年11月23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37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7年08月09日止累計156,113元正未給付,其中150,387元為本金;4,933元為利息;7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5)所示之利息。
(六)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
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8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俊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7年8月16日
書記官孔秀蓮附表107年度司促字第4403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劉美蓉│自民國107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38%│││98657││8月10日││計算之利息│││元│││││├──┼───┼─────┼──────┼──────┼───────┤│002│新臺幣│劉美蓉│自民國107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37%│││37746││8月10日││計算之利息│││元│││││├──┼───┼─────┼──────┼──────┼───────┤│003│新臺幣│劉美蓉│自民國107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1.06%│││386909││8月10日││計算之利息│││元│││││├──┼───┼─────┼──────┼──────┼───────┤│004│新臺幣│劉美蓉│自民國107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37%│││57050││8月10日││計算之利息│││元│││││├──┼───┼─────┼──────┼──────┼───────┤│005│新臺幣│劉美蓉│自民國107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37%│││150387││8月10日││計算之利息│││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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