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3052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30526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務人 張至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玖萬貳仟壹佰貳拾柒元,及其中⑴新臺幣貳拾壹萬壹仟零捌拾捌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九日起,⑵新臺幣壹拾肆萬肆仟玖佰伍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九日起,⑶新臺幣貳萬零玖佰玖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二十一日起,均至清償日止,⑴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三七⑵按年息百分之十三點三七⑶按年息百分之十一點八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素妃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3日
書記官林玉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