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55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5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551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列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95年度聲沒字第103號、94年度毒偵字第5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壹包(毛重零點伍零捌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毒偵字第50
9號被告 鄭國欣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一包(毛重0.508公克),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所規定之違禁物,爰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並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宣告沒收,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第40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又安非他命為第二級毒品,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2條第2項第2款亦有明文;另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復有明定。
三、經查:本件扣案之安非他命一包,經送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鑑驗,確含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成分(毛重0.508公克),此有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94年11月14日管檢字第0940012618號檢驗成績書在卷足憑,確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定之違禁物無疑。又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4年度毒偵字第
50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亦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參。揆諸前開規定,本件聲請於法要無不合,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2月22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許必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 官金和 國中華民國95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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