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司補字第231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司補字第2314號
聲 請 人  陳松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藤原喜美子 (FUJIWARAKIMIKO)間聲請返還擔
保金調解事件,因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調解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應徵聲請費2,000元。依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
向本院(臺北市○○區○○路○○○號)補繳上開聲請費,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7  日
       臺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美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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