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司補字第2314號
聲 請 人 陳松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藤原喜美子 (FUJIWARAKIMIKO)間聲請返還擔
保金調解事件,因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調解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應徵聲請費2,000元。依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
向本院(臺北市○○區○○路○○○號)補繳上開聲請費,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7 日
臺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美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