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26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636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健輝上列受刑人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於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付字第4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健輝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健輝因妨害自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2年確定,於民國99年3月30日送監執行,應接續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現在桃園監獄執行中,而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0年7月22日以法矯字第1000118090號函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業於100年7月22日以法矯字第1000118090號函核准假釋在案,有前開函文在卷可稽,又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1年7月14日(含另案執行拘役30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32日,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01年6月12日,則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7月29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黃翊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院提出抗告。
書記官蔡紫凌中華民國100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