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2年交重附民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交重附民字第二號
原告丙○○○
戊○○丁○○兼右二人法定代理人甲○○右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能幸 律師被告乙○○
己○○右列被告等因本院九十二年度交易字第十九號過失致死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