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確認袋地通行權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36號原告 吳春美 訴訟代理人 林秉毅 上列原告與被告 曾森泉 等人間請求確認袋地通行權等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9,116元,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769,755元(按本件經華聲企業發展鑑定顧問有限公司鑑定原告主張因通行A、B土地時,系爭土地所增加之價值為3,769,755元,則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5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為3,769,75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8,323元,原告僅繳納29,116元,尚不足9,20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8月1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秋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8月14日
書記官蔡萱穎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