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42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42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428號聲請人 郭禮義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10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均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101年2月15日在桃園縣桃園市○○路○○號撘乘計程車時,不慎將如附表所載支票留落車上,前經聲請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109號准予公示催告,並刊登於民國101年3月26日新聞紙(皇家時報)在案,茲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均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查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四紙,業經本院101年度司催字第109號准予公示催告在案,此經本院依職權調取該民事卷宗核閱無訛。
二、附表所載支票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民國101年7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是聲請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鄭新後本判決不得上訴。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6日
書記官李湘鈴◎附表:
┌──────────────────────────────────────────────────────┐│支票附表:101年度除字第428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1│鋹興科技股份有限公玉山商業銀行南崁分│101年2月25日│82,500元│BA0一六五二七││││司 劉世港 │行│││二││├─┼─────────┼─────────┼───────────┼────────┼────────┼──┤│02│鋹興科技股份有限公│玉山商業銀行南崁分│101年2月25日│55,000元│BA0一六五二七││││司劉世港│行│││三││├─┼─────────┼─────────┼───────────┼────────┼────────┼──┤│03│技勤企業有限公司聯邦商業銀行內壢分│101年3月15日│11,813元│UA五三八0八六│││││行│││六││├─┼─────────┼─────────┼───────────┼────────┼────────┼──┤│04│金順瑞有限公司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八│101年2月28日│28,875元│AA一四0七一三││││ 黃國中 │德分行│││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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