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73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7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731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兼具保人康洧紳(原名康有得)上列受刑人兼具保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及利息(104年度執聲沒字第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康洧紳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康洧紳(原名康有得)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1萬元,由受刑人自行繳納現金後,已將受刑人釋放。茲因受刑人已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及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同法第121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兼具保人康洧紳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1萬元,而經受刑人於民國103年2月17日繳納保證金1萬元(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刑保字第00000000號), 嗣聲 請人依法傳喚受刑人於103年12月24日上午10時到案執行(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執字第16909號案件),並將傳票交由郵務機關分別送達至受刑人之戶籍地「桃園縣蘆竹鄉(現改制為桃園市蘆竹區,以下均以新制稱之)山腳里1鄰山林路一段241號」,因不獲會晤本人,於103年12月5日將傳票交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即其阿姨收受而合法送達,然受刑人仍無正當理由未到案執行,復拘提無著等情,有保證金收據、送達證書、拘票在卷可按,又被告迄今仍逃匿中尚未到案執行,此有臺灣高等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足憑,是受刑人顯已逃匿,揆諸首揭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1萬元保證金及所實收利息。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3月10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廖珮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蕭尹吟中華民國104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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