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中簡字第20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8年度中簡字第20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諸葛月萍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偵字第3263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諸葛月萍竊盜,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理由,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部分:㈠核被告諸葛月萍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以合法途徑賺取財
物,率爾以竊盜方式侵犯他人財產法益,貪圖不勞而獲,價值觀念非無偏差,及其犯罪之動機、目的,犯罪手段尚屬平和、所竊財物價值,復考量被告已與被害人 賴村奇 達成和解,且竊得之部分物品Essence凝膠光感詢色指甲油(99)2瓶、Essence凝膠光感詢色指甲油(16-8ml、72-8ml、14-8ml)3瓶、WINMAX法式指甲油(純白色1瓶、西洋蓍桃紅1瓶、瀑布藍1瓶、青草綠1瓶、火焰橘1瓶、榛果色1瓶、摩登黑1瓶、青金石藍1瓶、羽衣甘藍綠1瓶),業經被害人賴村奇領回,有和解書、贓物認領保管單各1份在卷可稽,暨被告 素行 、犯後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㈢被告就所竊之Essence凝膠光感詢色指甲油(99)2瓶、Es
sence凝膠光感詢色指甲油(16-8ml、72-8ml、14-8ml)3瓶、UV專用隔離油1瓶、UV專用護色油1瓶、WINMAX法式指甲油(純白色1瓶、西洋蓍桃紅1瓶、瀑布藍1瓶、青草綠2瓶、火焰橘1瓶、榛果色1瓶、天空島1瓶、茱萸粉1瓶、摩登黑1瓶、青金石藍1瓶、羽衣甘藍綠1瓶)及耐油性護理搓刀3個,業已賠償新臺幣4000元而與被害人賴村奇達成和解,且竊得之部分物品Essence凝膠光感詢色指甲油(99)2瓶、Essence凝膠光感詢色指甲油(16-8ml、72-8ml、14-8ml)3瓶、WINMAX法式指甲油(純白色1瓶、西洋蓍桃紅1瓶、瀑布藍1瓶、青草綠1瓶、火焰橘1瓶、榛果色1瓶、摩登黑1瓶、青金石藍1瓶、羽衣甘藍綠1瓶),業經被害人賴村奇領回,有前述和解書、贓物認領保管單各1份得參,爰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
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顏偉哲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8年1月31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周莉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黃俞婷中華民國108年2月1日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