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2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2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236號上訴人即原告 黃翊容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葉建廷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6年1月1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伍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參萬貳仟玖佰捌拾貳元,如未依限補正,即裁定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依上訴人民國106年2月6日民事聲明上訴狀所載,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14,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2,98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另上訴人具狀上訴未表明上訴理由,亦應於上開期限內提出理由書。
中華民國106年2月8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謝雨真
法官李怡蓉法官饒佩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2月8日
書記官王楨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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