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中簡字第7262號
原 告 丁○○
被 告 心的國度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5月15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自民國(下同)94起迄今,約每半年僱
工清洗社區大樓水塔,每次均疏於注意排水系統是否正常,
竟將清洗水塔之污水排放至原告所有門牌號碼台中市○區○
○路○○○號屋內。雖經原告多次請求被告改善並另作專用之
排水系統,但均未獲被告回應。96年3月16日被告又再僱工
清洗水塔,果又造成原告建物屋內積水,並致電腦主機、螢
幕、冷氣機、洗衣機、電視機、CD音響等電器用品損害,被
告應賠償該部分損失新臺幣(下同)136,680元。又被告週
期性與長期侵害原告,應賠償精神慰撫金10萬元等語。為此
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236,680元。被告
則辯稱:原告建物雖確有淹水事實,但僅達腳踝高度,其所
稱電器用品因淹水受有損害,應屬誇大之詞等語。並聲明:
原告之訴駁回。
二、原告主張被告因清洗社區大樓水塔,造成其所有門牌號碼台
中市○區○○路○○○號建物積水等情,已據證人即106號建物
前任住戶 呂玉梅 到庭證述「(問:你居住在106號建物的時
候,建物是否發生過淹水?淹水的情形?)我居住在106號
房屋已經有5年的期間,因是租屋所以都沒有買家具,就直
接把彈簧床、棉被等擺放在地板上,淹水的時候就把彈簧床
、棉被等都淹過了,淹水的次數有三次。每次洗水塔的時候
,房屋就淹水,我們本來不知道為何會淹水,後來因有一些
巧合,才知道是清洗水塔才造成淹水」、「(問:在96年3
月16日原告家裡淹水的時候,你是否知道?)知道,因為原
告在陽台將水往樓下潑,我當時聽到跟我兒子開玩笑說,原
告的房子又在淹水了」等語(見97年4月22日筆錄)。被告
亦自承系爭建物確有淹水,僅情形不若原告所主張嚴重等語
(見97年5月15日筆錄),自堪信原告主張者為真實。又證
人即負責清洗水塔人員 張清男 亦到庭證稱:被告社區近4年
來均由其負責清洗水塔,印象中曾因社區排水幹線部分阻塞
,無法及時宣洩清洗水塔時之水量,而造成門牌號碼112號
建物屋內積水等語(見97年4月1日筆錄)。則同一社區之系
爭建物淹水原因應同為排水幹管阻塞,亦堪認定。
三、原告雖主張其因建物淹水受有電氣用品之財產上損失136,68
0元及非財產上損失100,000元,被告應負損害賠償責任。然
查:
1、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侵權行為之成立,除行為人在客觀上
有不法加他人之權利,致他人受損害之行為外,主觀上尚須
行為人具有責任能力,且係出於故意或過失而為上述加害行
為。又管理委員會係指為執行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項及
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工作,由區分所有權人選任住戶若干人為
管理委員所設立之組織。依現行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8條規
定,管理委員會固具有訴訟當事人之能力,惟觀諸管理委員
會必須由管理委員中互推一人為主任委員,作為對外之代表
,並有一定名稱及目的,又負責管理一定之財產等特徵,應
認管理委員會僅為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團體之代表機關,
屬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3項所定設有代表人之非法人團體之
性質,而不具自然人與法人在實體法上之權利能力,亦即不
能享有權利能力者,不能享有權利,負擔義務,亦當然不具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之能力,故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
係,請求被告賠償財產上及非財產上之損害,即無理由。
2、又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請求權,除須有損害之發生,及有責
任原因之事實外,並以二者之間有相當因果關係為其成立要
件,故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訴訟,原告須先就上述成立要件
為相當之證明,始能謂其請求權存在。本件原告主張受有電
腦等電器用品之損害,固據其提出照片為證,然依該照片內
容顯示,並不足以證明該批電器用品確已達損害之程度,暨
損害之原因確因淹水所致。況本次淹水高度約達腳踝,而電
腦主機、螢幕、電視機、CD音響等電器用品,一般而言均放
置於桌櫃之上,冷氣機則安裝於牆壁,均高於腳踝之上,衡
情應無遭水淹沒之理。此外,原告就其財產損害之存在暨與
被告行為間之相當因果關係,復未能舉證以實其說,自不足
採。
3、管理委員會係由區分所有權人選任住戶若干人為管理委員所
設立之組織,管理委員個人與住戶間,雖可成立委任關係,
然管理委員會係由管理委員組成之組織,並非法人,不具實
體法上之權利能力,已如前述,故管理委員會與住戶間,並
無任何契約關係,自不負契約上之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責任
。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債務不履行之法律關係,請求
被告賠償其財產及非財產上之損害,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鍾貴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