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79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799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相對人即債務人 廖俊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參仟陸佰捌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第一項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6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附表利息: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47485元廖俊維自民國112年05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四002新臺幣13332元廖俊維自民國112年05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五附件:
債務人與聲請人訂有信用卡契約,申請並持用聲請人所發行之0000000000000000VISA國際信用卡,進行消費或預借現金,現積欠新臺幣(下同)63,681元整,其中已到期本金60,817元整(已到期之本金60,817元與分期交易未清償餘額0元),應自112年5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附表計算之利息;另其中已到期之利息1,664元(計算起訖區間:111年12月12日至112年5月9日)、違約金雜費計1,200元(計算起訖區間:112年1月9日至112年4月9日)、分期手續費未清償餘額0元。聲請人多次催討仍未獲償付,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惠賜支付命令,俾保權益。